德璋記帳士事務所|高雄市記帳及報稅代理、工商登記、稅務諮詢: 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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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2日 星期五

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無法作廢重開將如何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一般餐飲業者或零售商家等營業人詢問,因人員疏失而誤將金額錯誤之二聯式發票開立予消費者,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相關規定為何?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因無法聯絡消費者而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除有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如無減免處罰標準適用者,則依財政部90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A商家正確應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實際銷售額為190元(含稅後應開立金額為200元),誤植為20,000元,未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除應向所轄稽徵機關核備外,因誤開之金額不符前揭減免處罰標準,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以該張發票應開立之正確銷售額190元為罰鍰計算標準,處以最低1,500元罰鍰。

2012年7月5日 星期四

因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該部於今(4)日針對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將該農地出售並取得代價,核釋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營業人出資購買農地,因法令限制(如89年1月26日以前土地法第30條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暫借名登記於具有自耕農身分之他人,該營業人尚非系爭農地之所有權人,嗣以出售該農地之名義所取得經濟上利益,非為處分土地之直接對價,無買賣土地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上開所稱銷售勞務係指貨物以外得為交易之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所取得之代價。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該營業人非系爭農地之所有權人,惟其對出名者享有得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應認屬其銷售該請求權,屬債權買賣行為,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
聯絡電話:2322-8133

2012年6月28日 星期四

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為維持茶農間之租稅衡平,核釋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按該部72年9月14日台財稅第36491號函規定,茶農如有接受他人委託加工茶菁,應辦理營業登記並應就其加工之勞務課徵營業稅。鑒於茶菁加工屬製作粗茶或茶葉之必要程序,且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業就農民自產茶菁自行加工之農產物免徵營業稅,對囿於資力無法購置器械設備自行加工之茶農,如就其委託其他茶農加工之勞務仍須課徵營業稅,將增加茶農生產成本,為期不論自行加工或委託其他茶農加工之農產物租稅待遇一致,爰核釋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將其收穫之茶菁委託加工免徵營業稅,俾各規模茶農得以發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專營自產茶菁自行加工成粗茶或茶葉之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依上開新規定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接受非農民委託加工或接受委託者未具農民身分者,依財政部72年9月14日台財稅第36491號函規定,仍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落實保障農民生計之政策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
聯絡電話:2322-8133

2012年6月16日 星期六

銷售紀念幣可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非以純黃金鑄造之紀念幣,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若該紀念幣具法償效力,則按紀念套幣銷售額扣除面額之差額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係指純金之黃金條、塊、片。從而,可免徵營業稅之金幣,自以一定規格純黃金鑄造之貨幣及紀念幣為限。例如:銷售白金幣,外國某政府發行之23k黃金鈔票,非以純黃金鑄造,其銷售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補充,營業人銷售紀念幣縱非以純黃金鑄造,如具法償效力,面額固定有流通性,兼具貨幣與貨物雙重性質,則按紀念套幣銷售額扣除面額之差額課徵營業稅。

2012年5月14日 星期一

買法拍貨物 可享抵稅紅利【2012/05/14 經濟日報】



法拍也有稅捐「紅利」。財政部表示,營業稅已可優先受償,當拍定人取得法拍貨物或廠房等不動產時,法拍貨物等內含的5%營業稅,將可用來抵稅或申請專案退稅。

不過,財政部強調,這項租稅利益,只限拍定人為按5%稅率繳稅的一般營業人,屬於特種稅額範圍計稅的營業人,例如銀行、保險等金融業者,無法享有抵稅或退稅的權利。

依據100年11月23日新修正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在此一條款下,拍賣或變賣貨物應徵的營業稅,將獲得優先分配,國庫租稅債權擁有完全保障。

除了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外,財政部還說,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國庫同樣亦可獲得優先分配。

財政部指出,法拍貨物的營業稅可優先分配後,買受人(即拍定人)的身分如為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的「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時,拍賣或變賣貨物已受分配的營業稅,即可由買受人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取得的法拍標的物如作為固定資產使用時,財政部亦同意買受人可依據營業稅第39條規定,申請專案退還已受分配的營業稅額。

財政部舉例,甲公司因欠稅未繳,其所有廠房經行政執行分署拍賣,買受人乙公司以新台幣1,000萬元拍定。由於買受價款內含5%營業稅476,191元【1,000萬元÷(1+5%營業稅率)×5﹪】已獲全額分配,乙公司即可依規定,申報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或將買受標的列報固定資產,申請專案退稅。形同乙公司因此獲得國庫提供47.6萬餘元的退(抵)稅紅利。不過,財政部強調,法拍貨物或不動產的退抵稅優惠,並不適用於拍賣或變賣標的免課徵營業稅,或買受人非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

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稅務問答/自有地建屋出售 依規課徵營所稅【經濟日報】

 
新北市三芝區鄧先生問:個人建屋出售或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否要辦營業登記課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個人以自有土地建屋出售或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範圍,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或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者免辦營業登記,按其出售房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餘以自有土地建屋出售或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者,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違反前揭規定,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2012年3月28日 星期三

101年1月1日起,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1年1月1日起,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業務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係屬保險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


該局指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保險業務之一,屬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保險業業別中之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同法第11條第1項所定稅率,並按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營業稅稅率仍為5%,依營業稅法第24條規定得申請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但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該局提醒,是類營業人務必正確申報,避免短漏報稅額而受處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王審核員;電話23587979分機150)

2012年3月23日 星期五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稅款加計利息部分,尚無代收代付開立發票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應100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相關施行細則之修正,買受人誤簽署適用零稅率統一發票扣抵聯之案件,只要供應商於101年4月30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申請更正並補報補繳稅款者,僅需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賣方營業人來電詢問針對加計利息部分,可否開立代收代付之統一發票向買方營業人請款?

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立法精神,係指納稅義務人有短漏稅捐情事者,除已經人檢舉及已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外,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捐者即可免罰;但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營業人因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係繳入國庫,買賣雙方並無代收代付之交易行為,該筆利息亦非屬營業稅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自無開立統一發票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辦理自動補報補繳更正作業時,仍應探究實質之交易並遵行法令之規定,以免因誤開立統一發票而受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鄧雅惠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87

2012年3月9日 星期五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47條行政院定自本(101)年3月6日施行

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之制定,以及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25日生效之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於拍定或承受5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核課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代為扣繳,財政部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47條修正草案,經邀集相關機關(單位)討論獲致共識後,函請行政院審查並奉核定於今(6)日發布施行。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之制定,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修正為「行政執行機關」。 
二、配合100年11月25日修正生效之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明定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代為扣繳稅額、主管稽徵機關計算營業稅額及取得扣繳稅額後之作業程序
 
欲查詢此次修正內容之民眾,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查詢\法律與法規命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法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項下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 
聯絡電話:02-23228133 

2012年2月29日 星期三

開錯發票致重複中獎 賠付獎金【2012/02/29 經濟日報】


財政部規定,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得以同一組字軌號碼開立多張發票,若因此導致消費者重複中獎並領獎情形,將由開立發票的營業人賠付獎金。

財政部指出,國稅局發現有部分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以同一組字軌號碼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的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造成重複給獎。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

財政部說,如果發票記錄的品名、規格、單價等各項欄位不敷填寫使用時,得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的統一發票,並另行填具載明品名、規格、單價等項的明細清單作為附表。

明細清單應複寫一式二份分別黏貼在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騎縫印章。

財政部強調,近來稅捐機關發現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以同一組字軌號碼用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的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與稅法規定的做法不符。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其字軌號碼如因列印錯誤致發生重複領獎者,依規定溢領獎金應由營業人償還。因此,營業人若未應稅法規定詳實記載開立發票,出現以同一組字軌號碼用續下頁方式開立未詳載銷售額等交易資料的多張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一旦出現重複領獎情形時,亦要由營業人負起賠付獎金的責任。

2012年1月19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小店售老舊設備 免營業稅



臺南市高小姐問:本商號是免用統一發票、按季繳納營業稅的小吃店,購買冷凍櫃如何申報扣減查定稅額?另出售老舊冷凍庫等資產,是否要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小規模營業人購買供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並取得載明商號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得於1、4、7、10月的5日前,提示當期(季)各月份的憑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的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出售老舊設備毋須繳營業稅,已扣減的進項稅額不用追補。

2012年1月16日 星期一

售貨保稅區 誤採零稅率 查【2012/01/16 經濟日報】



財政部近日發現,包括科學園區在內的國內七大保稅區,其國內供應商銷貨至區內時,有誤蓋零稅率發票證明章,致使國內企業短漏繳營業稅現象。財政部已要求國稅局展開調查,並訂定輔導期至4月30日,輔導期結束後將全面查稅。

財政部指出,保稅區營業人如在去(100)年6月22日後,誤簽署零稅率發票扣抵聯,使其國內供應商誤以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須在輔導期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稅更正申報;輔導期結束後,再被發現有誤簽署零稅率扣抵聯的保稅區業者,將會被移送偵辦。

保稅區業者蓋錯零稅率發票證明章,多數發生在去年4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修正,將銷售給保稅區營業人的零稅率範圍大幅擴大至所有「供營運之貨物及勞務」之後。

財政部說,稅法修正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也在6月22日配合修正,明訂國內企業銷售至保稅區的貨物,須供外銷並進儲保稅區者,才可適用零稅率,但部分保稅區業者不熟悉稅法規定,因而形成蓋錯證明章讓供應商短繳稅款的情事。

修法前,國內供應商銷售給保稅區的貨物,只限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及半製品,成品及勞務並不在零稅率適用範圍;修法後則全數鬆綁,但必須是進儲保稅倉庫,接受海關控管並供外銷用的貨物與勞務。

所謂「供營運之貨物及勞務」,是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的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以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的貨物或勞務。
為免蓋錯章的情形擴大,財政部已訂定輔導計畫,由全國五區國稅局輔導保稅區業者正確簽署零稅率發票扣抵聯,並輔導國內供應商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輔導期自即日起至今年4月30日止。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2年1月3日 星期二

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要降稅了【2012/01/03 經濟日報】


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要降稅了。財政部同意將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公司比照保險業,其承攬保險業務的本業收入,自今(101)年元旦起營業稅率自5%降為2%。

根據評估,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從原本歸屬為「行紀業」,改納入保險業後,全台約近800家保險經紀業及保險代理業者,一年可以因此省下10億元營業稅。

財政部昨(2)日發布最新命令,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因已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為保險業務之一,現行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的營業稅,即應比照保險業者,專屬保險本業收入的營業稅,改按2%稅率課稅,並自今年元旦起適用。

財政部說,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不再是行紀業後,要改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保險業業別中的「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適用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稅率(2%),並按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官員指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的營業稅率,過去不分是否為專屬本業收入,一律按5%稅率計算,但進項准予扣抵,進銷項扣抵後的實質營業稅率約為3%。今年起其為專屬本業收入部分的營業稅率降為2%,業者可享有實質降利益。

財政部與金管會協商後,就所謂「專屬本業收入」加以明訂,包括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業務的招攬,所收取的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均屬之。

財政部說,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取得這類收入,過去是按5%課稅,今年起均屬經營專屬本業的銷售額,改按2%營業稅率繳稅。非專屬本業的收入,例如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等,仍要按5%課稅。



全文網址: 保經保代本業收入 降稅囉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820425.shtml#ixzz1iLpwof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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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2日 星期一

小規模營業稅 繳期順延【2012/01/02 經濟日報】


受到農曆春節長假影響,財政部決定延後100年第四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營業稅,以及101年1月特種飲食業等按月開徵營業稅的營業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間至2月29日為止。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按季開徵的100年第四季營業稅,及按月開徵的101年1月份營業稅,其法定稅款繳納期間原為101年2月1日至2月10日。

財政部表示,由於稅捐機關處理核定稅款的作業期間適逢農曆春節假期(101年1月21日至1月29日),為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因此將繳稅期間順延至為101年2月20日至2月29 日。

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按季開徵營業稅的營業人,是指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典當業、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的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的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的營業人,包括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等。

至於營業稅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按月開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則是指特種飲食業,包括夜總會、有娛樂節目的餐飲店、酒家及有女陪侍的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營業人。

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民宿稅捐如何課?

921大地震後民宿業日漸普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所轄區域大部分屬鄉村地區,民宿業日漸風行,經常接獲業者詢問民宿業應如何課稅?

該處表示,鄉村住宅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分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現行稅法辦理。

2011年12月26日 星期一

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否則將遭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確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部分商店銷售貨物時,常以牌告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理由,要求買受人另行支付營業稅款,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為杜絕該規避開立發票,破壞加值型營業稅制度的取巧行為,已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條文,規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並於同年4月1日開始施行,同時增訂處罰規定,即營業人對於應稅之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收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款時,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支付營業稅款,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避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被查獲後,除補稅並處1倍至10倍罰鍰外,另定價未含營業稅部分,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未改正者仍應予處罰。

2011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兼營營業人申報100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請記得辦理年終調整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即將結束,依現行稅法規定兼營營業人應於申報100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之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


但當年度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最後一期(11至12月)則免辦理調整(惟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應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稅額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請營業人於申報100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特別留意。


該局提醒,兼營營業人於101年1月15日前報繳100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調整稅額報繳營業稅,以免造成漏稅而受罰。

2011年12月14日 星期三

採直接扣抵法且符合特定要件的兼營營業人,申報100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如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第6款規定之條件者,於調整報繳100年度11至12月份的營業稅時,必須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該局說明,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經營製造業者。
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
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千萬元者。


該局呼籲,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3第1項規定,符合前揭條件之兼營營業人,如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且3年內不得變更,請兼營營業人特別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2011年12月13日 星期二

統一發票企業 稅籍大清查【2011/12/13 經濟日報】


掌握稅源從營業稅籍下手。財政部下令全國稅捐機關,全國120萬家使用統一發票的企業,每一到二年要查稅一次;免用統一發票的小店戶,每半年清查一次,藉由稅籍清查的走動式管理,從源頭控管稅源。

圖/經濟日報提供
這項稅籍清查作業並經財政部列管,做為稅捐機關考核項目之一,以確立每家企業至少半年到二年內,都要接受稅捐機關至少一次的調查。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是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的「前哨稅」,營業稅籍清查不僅可防止虛設行號,也可藉由實地清查瞭解營業人的營業狀況,包括有無辦理營業登記,有無誠實開立發票。

財政部強調,經由營業稅籍清查可掌握營業人最新經營資訊,並可達到遏阻業者短漏開發票的逃稅行為,促使業者誠實申報銷售額。

營業稅籍清查原本是稅捐機關例行作業,但財政部近年發現,稅捐機關因人力受限,並未落實執行清查作業,導致課稅資料失真,影響國庫稅收,因而重新明訂營利事業稅籍清查作業守則,要求全國國稅機關務必依據財政部所訂清查時程,對全國營利事業進行常態性清查作業。

國稅局也會輔以營業稅資料庫,對有異常申報現象的企業進行查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期即有重大斬獲,其轄區內有零售業者以開立統一發票要加5%營業稅的理由,遊說消費者不索取發票,藉此短報銷售額。國稅局統計,僅單一營業人一年度查獲漏報的銷售額將近5,000萬元。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國稅局除會就營業人的銷售額申報情形進行分析外,也會在稅籍訪查時,瞭解營業人實際營業規模,業者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可向稅捐機關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規定免受處罰。

2011年12月12日 星期一

溢繳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如何辦理退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楠梓加工出口區稽徵所表示,近日接獲區內營業人申請退還留抵稅額,惟經查對其所提供之文據資料,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之溢付稅額,因之否准其申請,並輔導其向海關辦理申請退稅事宜。

該所表示,該營業人原設籍於免稅加工區外,因作業疏失誤高報進口貨物價格,致溢繳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又因其銷項稅額低於海關代徵之營業稅,而產生稅額留抵情形,該營業人誤以為係因銷貨而溢付之營業稅,向該所提出退稅申請。


該所指出,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之規定,進口貨物於繳稅提領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或有溢繳稅款者,應由原進口地之海關核實退還所代徵之營業稅。另該所亦向該營業人說明,設籍免稅加工區內,其進口貨物依同法第5條但書規定,貨物自國外進入政府核定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等,應免視為進口,不課徵營業稅。


該所提醒營業人,如發生溢繳之海關代徵營業稅,應查明原因,向原進口地之海關辦理退還所代徵之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