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一般餐飲業者或零售商家等營業人詢問,因人員疏失而誤將金額錯誤之二聯式發票開立予消費者,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相關規定為何?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因無法聯絡消費者而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除有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如無減免處罰標準適用者,則依財政部90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A商家正確應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實際銷售額為190元(含稅後應開立金額為200元),誤植為20,000元,未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除應向所轄稽徵機關核備外,因誤開之金額不符前揭減免處罰標準,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以該張發票應開立之正確銷售額190元為罰鍰計算標準,處以最低1,500元罰鍰。
法拍也有稅捐「紅利」。財政部表示,營業稅已可優先受償,當拍定人取得法拍貨物或廠房等不動產時,法拍貨物等內含的5%營業稅,將可用來抵稅或申請專案退稅。
依據100年11月23日新修正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在此一條款下,拍賣或變賣貨物應徵的營業稅,將獲得優先分配,國庫租稅債權擁有完全保障。
除了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外,財政部還說,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國庫同樣亦可獲得優先分配。
財政部指出,法拍貨物的營業稅可優先分配後,買受人(即拍定人)的身分如為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的「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時,拍賣或變賣貨物已受分配的營業稅,即可由買受人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取得的法拍標的物如作為固定資產使用時,財政部亦同意買受人可依據營業稅第39條規定,申請專案退還已受分配的營業稅額。
財政部舉例,甲公司因欠稅未繳,其所有廠房經行政執行分署拍賣,買受人乙公司以新台幣1,000萬元拍定。由於買受價款內含5%營業稅476,191元【1,000萬元÷(1+5%營業稅率)×5﹪】已獲全額分配,乙公司即可依規定,申報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或將買受標的列報固定資產,申請專案退稅。形同乙公司因此獲得國庫提供47.6萬餘元的退(抵)稅紅利。不過,財政部強調,法拍貨物或不動產的退抵稅優惠,並不適用於拍賣或變賣標的免課徵營業稅,或買受人非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