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璋記帳士事務所|高雄市記帳及報稅代理、工商登記、稅務諮詢: 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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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9日 星期一

外銷品原料稅 放寬沖退【2011/09/18 經濟日報】



為減輕外銷業者稅款資金積壓壓力,財政部將放寬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適用對象資格,增納兼營應稅貨物廠商亦可申請具結記帳外,並將刪除現行需整份報單完稅價達100萬元才可採取沖帳退稅的記帳門檻。放寬後的外銷品原料沖退稅作法,預定明(101)年1月1日起實施,擴大外銷業者採取具結記帳沖稅做法,將有助減輕業者籌措原料進口稅捐的資金困擾。

圖/經濟日報提供

今(100)年單月出口屢創新高,財政部估計,全年外銷沖退稅金額可望破紀錄。依據關稅總局統計,今年上半年廠商申請外銷沖退稅總額達11.1億元,成長近50%。申辦沖退稅外銷品出口總額達517億元,也較去年同期的337億元大增約54%。

財政部已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增列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的外銷廠商,亦得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同時,為簡化進口貨物營業稅帳務處理,財政部也同意刪除整份進口報單完稅價格應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記帳的門檻限制,以提高廠商申請自行具結記帳的意願。

現行進口原料應納營業稅得辦理自行具結記帳的外銷廠商,原僅限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申辦,基於讓外銷業者可以經由記帳沖退原料稅捐,免於必須先以現金繳納稅款,日後再坐等退稅的資金積壓問題,財政部已決定不再限制只有專營應稅貨物業者可申請記帳沖退稅,包括兼營應稅貨物及勞務的廠商,明年起也可具備相同的申請資格。

外銷品內含的原料在進口時已繳納的關稅及貨物稅,出口時可由廠申請退稅,退稅方式有兩種,一是進口時直接以現金繳納原料關稅及貨物稅者,海關在接到申請後會以現金退還;另一種是採取記帳做法,不論繳稅或退稅都直接採取帳務處理,廠商不會有繳現的資金壓力。

閱報祕書/外銷品沖退稅
為協助業者拚出口,政府設有外銷品沖原料退稅捐機制。出口商進口原料後,經加工後再出口者,即可申請退還其進口原料時所繳納的關稅及貨物稅捐。

在現行退稅規定下,進口原料必須加工後出口者,才可以申請退稅;如未再加工出口,或直接出售給保稅區者,並無退稅優惠。

外銷品原料申請退稅有兩種形式,包括:加工原料應徵稅捐如屬繳納現金者,外銷後獲准退還現金做法,稱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其原料內含稅捐即准予沖銷,稱之為「沖稅」。具備申請沖退稅資格的廠商包括原料進口商、加工製造商,以及成品出口商。外銷品應退稅款,須自該項原料進口放行翌日起一年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

2011年6月27日 星期一

離島血拚 6萬以內享免稅【06/27 經濟日報】



 

離島血拚優惠大。行政院近日再放寬離島購物免稅優惠,赴離島購物比照機場免稅店享有菸酒限量免稅,且一年可使用免稅上限達12次外。在離島購買一般貨物總額未逾6萬元者,也可免除關稅等五種稅捐。

財政部公告實施最新的「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大幅放寬金門、澎湖等離島地區免稅店的購物免稅範圍,包括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菸酒以外貨物給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的免稅金額,已由目前3萬元以下提高至6萬元以下。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及離島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享有購物免稅優惠的離島包括: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可以享有的免徵稅捐有: 關稅、貨物稅、菸品健康福利捐、菸酒稅,及營業稅零稅率。

以澎湖為例,澎湖每年約有100萬觀光人次,免稅購物商店總銷售金額約2.08億元,離島免稅除可創造商機外,也提高離島就業機會。配合開放陸客自由行,行政院再放寬離島購物免稅優惠,將有助離島地區發展觀光經濟。

財政部表示,在未修正放寬離島購物免稅優惠之前,旅客在離島地區購買可隨身攜帶出離島的貨物,購物免稅限額只在3萬元以內,且限定30天內入出離島二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離島六次以上的旅客,包括免稅菸酒數量、一般貨物的免稅額,都要折半計算。

在辦法修正之後,財政部說,免稅菸酒數量雖然不變,但全年可以享有12次使用免稅菸酒額度優惠;一般貨物免稅額也提高為6萬元,過去限制頻繁往來離島的「免稅優惠折半」規定,也已全數取消。

新辦法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免稅菸酒給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者,免稅酒類產品每人每次1公升以下,全年以12次為上限;菸品部分以捲菸每人每次200支,或雪茄每人每次25支,或菸絲每人每次1磅以下可享免稅,全年合計數亦以12次為上限。

2011年5月24日 星期二

飲料免貨物稅 立院闖關失敗【2011/05/24 經濟日報】

飲料品爭取免課15%貨物稅昨(23)日在立法院闖關失敗。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貨物稅有部分課稅品項確實落伍,但需有配套財源才能減稅,將待一到二年開徵能源稅後,再取消對飲料在內四大貨物課徵貨物稅。

李述德指出,政府將在一到二年內提出開徵能源稅方案,並將配套取消飲料、電器、平板玻璃與橡膠輪胎的貨物稅,並廢除印花稅及娛樂稅。目前無法立即研議開徵能源稅,主要是油價過高、景氣正在復甦,「不是適宜的開徵時機」。

瓶裝或鋁箔包裝一般飲料,最高要課徵15%貨物稅,但杯裝卻免稅的不公平現象,引起立委關注。立委張嘉郡提案修法取消對容器包裝飲料課徵貨物稅,昨天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因為一年降稅利益高達30億元,降稅未取得共識,財委會決議擇期再議。張嘉郡指出,飲料品早就是民生必需品不是奢侈品,政府可取消對化妝品課徵貨物稅,卻獨留比化妝品還要平民化的飲料課稅,對容器包裝飲料的生產廠商明顯是處罰。

2010年9月21日 星期二

凡那比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表示,凡那比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9年9月22日,因逢中秋節順延至9月23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6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24號函修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2010年9月13日 星期一

課奢侈稅 擬高價車先行【09/13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09.13 04:23 am

開徵奢侈稅可能會先挑高價汽車下手。財政部正在研擬課徵奢侈稅,考慮優先對耗用能源較大的私人高級轎車課稅,售價逾200萬元或3000cc以上的高貴大車,研議加重課徵牌照稅或貨物稅,加重課徵稅率在5%到20%間。

行政院賦改會研議調降遺產及贈與稅為10%時,曾附帶決定要求政府對高價奢侈品開徵奢侈稅,財政部一度研議要對豪宅、汽車等課稅,因課徵技術及對「高價品」定義不具共識,至今仍未形成政策。

行政院長吳敦義上周四(9日)就職一周年,釋出不排除開徵奢侈稅,以縮短貧富差距。財政部將重啟奢侈稅開徵方案,財部官員說,國內景氣與消費力正回溫,現階段仍非開徵奢侈稅的適當時機,但若社會共識均認為應對高價品加重課稅,「針對較無爭議的高價品開徵奢侈應屬可行」。財政部目前傾向暫不考慮另立稅目為「奢侈稅」,初期將優先以政院指示的「高耗能」奢侈品為課稅對象,例如汽車等。

2010年3月2日 星期二

賣未稅商品 罰鍰降至二倍【02/26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02.26 04:10 am
廠商販賣來源不明、未繳納貨物稅的商品,今後遭到稅捐機關處罰的罰鍰要大幅減輕了。

財政部已經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販賣來源不明且未納貨物稅的廠商,如果不願指明貨物來源,過去是按逃漏稅額加處十倍罰鍰,未來將調降為只罰二倍,罰鍰會大幅下降。

財政部舉例,因此發生漏稅者,過去每逃漏一元貨物稅,要被加罰十元漏稅罰鍰,未來只需罰二元。

配合立法院在98年12月11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32條修正條文,將納稅義務人發生逃漏貨物稅情形,稽徵機關裁處罰鍰倍數原為五倍至15倍,降低為一倍至三倍。

財政部表示,由於自99年1月1日起,觸犯貨物稅條例第32條涉及逃漏貨物稅違章案件的裁處罰鍰倍數,配合稅法修正,已從原規定五倍至15倍降低為一倍至三倍,相關處罰條款也將一併調整下降。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33條規定,經營販賣應稅貨物的營利事業,持有無納稅照證的應稅貨物,卻未能指認貨物來源廠商者,應比照同法第32條規定,按一到三倍加處罰款。

由於現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倍數表,針對觸犯貨物稅條例第33條的違章行為,是按漏稅額裁處十倍罰鍰,若在裁罰前主動補稅並承諾確有違章者,則按漏稅額處五倍罰鍰,明顯高於現行稅法最高三倍罰鍰的處罰規定,財政部因此決定調降。

修正後的最新裁罰倍數,經營販賣應稅貨物的企業,持有無納稅照證的應稅貨物,但未指認貨物來源廠商者,一律按未納稅貨物的漏稅額加處二倍罰鍰;但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並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罰鍰降為一倍。

2010年1月7日 星期四

打造車身廠商以已稅底盤打造車身者,應僅就車身之完稅價格計算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重新核釋,打造車身廠商以已稅底盤打造車身者,應僅就車身之完稅價格計算課徵貨物稅,並廢止62年1月31日台財稅第30790號函按整車計價課稅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由於現今打造車身廠商接受委託打造車身,亦有自行購買底盤,再打造車身產製整車之情況。基於底盤部分已繳納貨物稅,原按整車之完稅價格計算貨物稅並准予扣除底盤部分已納貨物稅之規定,如遇打造車身廠商購入之底盤價格因層層轉售而提高者,中間價差所增加之稅負將由打造車身廠商負責繳納,致使競爭力減弱。為解決上開問題,爰發布是項解釋令規定,打造車身廠商以已稅底盤打造車身者,僅就車身之完稅價格計算課徵貨物稅,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