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各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出具的收據,除了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其餘的掛號費及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如:裝置假牙、齒列矯正、整型美容等,都要依據印花稅法規定,由開立收據的醫院或診所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處表示:例如○君要求牙醫診所開立矯正牙齒費用6萬元之收據,因不屬於健保給付部分,該收據必須貼用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計240元,然後加蓋圖章註銷之(可用原子筆劃線註銷),且本件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牙醫診所,須由診所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不可要求○君自行負擔。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該處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印花稅憑證未依規定保存者,今後罰鍰將會大幅減輕。財政部修改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營業人未依法保留印花稅憑證者,罰鍰從9,000元降為3,000元。
依據規定,應納印花稅的相關憑證,應在權利義務消滅後至少保存兩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事業,另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財政部已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未依規定保存應納印花稅憑證的裁罰金額,納稅義務人為「營業人」者,處3,000元罰鍰;其餘則處1,500元罰鍰。
修正前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原本是援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未依規定保存應納印花稅憑證的裁罰金額提高三倍,也就是納稅義務人為營業人者,要處9,000元罰鍰;非營業人罰鍰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