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7 03:4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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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陳先生問:其朋友王先生101年1月1日過世,因生前曾向他借100萬元尚未償還,目前已由法院判決確定准由債權人代為辦理遺產稅申報,請問何時才可申報?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債權人陳先生可於101年6月30日申報期限過後,依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規定,代為申報遺產稅。依財部規定,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准由債權人代位申繳遺產稅之民事裁定函及法院判決債權存在有關之證明文件,附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戶籍資料,供國稅局查核。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債權人陳先生可於101年6月30日申報期限過後,依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規定,代為申報遺產稅。依財部規定,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准由債權人代位申繳遺產稅之民事裁定函及法院判決債權存在有關之證明文件,附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戶籍資料,供國稅局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