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引國輪回籍,財部原則同意交通部提議,調降海運事業適用噸位稅的資格門檻,自適用噸位稅後第三年起,國輪比例應占全部船舶淨噸位的15%;第五年則是30%。交通部原提案第三年與第五年比例是20%與40%,但應國內航商促降呼聲,交通部新版本則提出15%與30%的寬鬆門檻。一般認為,使用寬鬆門檻雖會提高國輪回籍意願,但也代表國庫所得稅損失加大。
不過,財部已要求交通部就調降噸位稅適用門檻所能產生效益,進行精確評估,若確實能因此達到吸引國輪回籍的政策目的,財部並不反對一定要維持高門檻。昨(23)日交通部與財政部則達成初步共識。
噸位稅屬所得稅的一種,不論盈虧都須繳納,性質類似「規費」,但因稅額較低,大型航商若選擇採用噸位稅,將享有較大降稅利益。
依據財政部估計,我國海運業所繳納的營所稅,93年為57億元,之後一路下降,至96只有25億元。噸位稅實施後,稅收損失將達17億元。不過,因為吸引國籍回輪與增加本國籍船員就業的配套機制,產生的周邊效益達25.8億元,開徵噸位稅不會產生實質稅收損失。
交通部原本建議海運業者申請適用噸位稅門檻條件為: 航商自適用第三年起,國輪淨噸位要占公司全部輪船的20%,第五年起再增為40%,並要聘本國員工50人。交通部評估,在此條件下,三年之內將可增加大型國輪16艘,五年增加30 艘國輪,國輪淨噸位增加180萬噸。
由於海運業者認為交通部原規劃的適用門檻,有實質上困難。交通部昨天在與財部會商時,重新提出噸位稅適用條件,將申請資格分別降為15%及30%;聘用本國籍員工人數也自50人降為35人。